走進民法典之“自甘風險” |
http://www.ccjinkai.com/2022年11月24日 08:23:17 |
縣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法官助理葛利燕: 走進民法典之“自甘風險” 打球、爬山、滑雪……運動給人帶來刺激和愉悅的同時,也時常伴隨著意外,當損害發生,責任該由誰承擔? 劉某與徐某在公園參加自發組織的籃球比賽,比賽過程中,兩人發生碰撞導致劉某受傷,雙方就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產生爭議,劉某以健康權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籃球運動作為一項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競技體育運動,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對該項活動的內容和可能引發的合理風險應當有所認知。在參加該項活動的人員對運動風險有所預見的情況下,應視為自愿承擔活動所帶來的風險,除非對方有嚴重違規或故意加害行為。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劉某風險自負。 在上述判例中,法院引入的便是“自甘風險”原則?!白愿曙L險”又稱為“自愿陷于風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愿參加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根據條文可以看到,適用“自甘風險”原則需要滿足四個條件:1.受害人參加的文體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且受害人對該危險有清楚的認識;2.受害人自愿參加;3.受害人在活動中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4.其他參加者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自甘風險”原則首次寫進民法典具有深遠的意義:一方面,“自甘風險”原則統一了司法裁判尺度,讓侵權責任承擔規則更加明晰公平;另一方面,“我弱我有理”不再是“制勝法寶”,“自甘風險”原則為活動組織者、參與者“松綁”,將積極推動文體活動健康發展。 |
原標題: 走進民法典之“自甘風險” |
作者: 網絡編輯:楊露萌 |